移动视频执法取证,4G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助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24 19:33:42

浙江:全面推行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2月2日,浙江省检察院召开全省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推进会,正式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孔璋表示,对认罪认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和具结过程以影像方式固定,具有事后备查的可能性,对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否到位、检察官释法说理是否透彻、犯罪嫌疑人具结表示是否真实自愿等要求的审查更为直观、客观,必然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也将强化法官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内心确信、增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力。

 

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认罪认罚不自愿、不真实、不合法为由予以反悔的情况。孔璋以诉请理由是否成立两种情形指出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已合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充分阐释事实认定、罪名定性和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表态,则应视为无理反悔,导致不再享有原本从宽优惠的后果,即使重新认罪认罚,对其从宽的幅度也应低于先前从宽的幅度。但反之,如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中存在引诱、欺骗等有意误导或胁迫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或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应视为原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无效,被告人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仍享有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权利。”

 
孔璋要求,检察官要适应“镜头下办案”,切实提升释法说理、证据采信、量刑建议等综合能力;各级院要配强配齐软硬件设施,以最快的速度部署好、运用好、推广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据悉,省检察院在融合宁波、温州两地试点优势特点的基础上,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作了进一步优化改良,形成了“一键录制、一键上传、一键成码、一键审批”的操作模式。
 
会上,宁波市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交流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试点工作经验。
 
据介绍,今年2月,宁波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搭建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规范化管理平台,选择小巧轻便的执法记录仪作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动采集、上传、保存至采集工作站和管理平台集中管理,便捷、高效、安全完成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截至今年10月,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对认罪认罚提起公诉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7203人,占同期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人数的94.74%,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后,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降至0.52%。

 

州市检察院利用政法一体化大容量文件共享平台,由办案机关将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上传平台后,自动生成提取码,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时,可依托数字卷宗单轨制,将提取码推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凭码提取”查看同录资料,免去上传下载、刻录光盘的繁琐操作。至今全市已对5000余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开展工作后,温州全市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案件数量和因认罪认罚反悔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数量,较开展工作前分别下降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