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执法记录仪tender1102
第二部分 - 需求规格书(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s)
1. 总则
1.1 本需求规格书应与合同条件及本合同所含的所有其他文件一并阅读。承包商应受招标中所提及的所有合同文件的约束,并应被视为在投标本合同前已熟悉所有这些文件,任何以不熟悉相关文件为由提出的索赔将不予受理。
2. 服务范围
2.1 本次投标邀请是为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执法人员开展全岛巡逻而租赁执法记录仪(BWC)系统。这些执法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用于记录所发生的公共卫生违法行为以及与公众接触的情形。
2.2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所有劳动力、材料、车辆、设备、运输、后勤支持、培训以及履行并实现上文第2.1条所述成果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应按照合同及当局给出的所有指示执行。
2.3 本合同项下应开展的工作范围及应提供的服务如下:
固定需求——基本3年的强制性需求
a. 按照第3.1条,每月租赁至多三百(300)台执法记录仪(BWC)及适用的安装配件,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以及
b. 按照第3.2条,每月租赁至多五(5)套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支持性外围设备、配件和装备,以协助当局访问、管理和存储各现场部署的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单元,包括交付、安装、维护和保修。
固定需求——基本3年的临时性需求
c. 按照第3.1条,每月租赁至多额外一百一十五(115)台执法记录仪及适用的安装配件,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
d. 按照第3.1.11条,每月租赁由智能眼镜及必要配件、备用单元和电源装置组成的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用以支持至多两(2)个执法小组从眼平高度视角记录影像,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
e. 按照第3.2.26条,为非服务支持事项提供至多六(6)人日的临时性服务;
f. 按照第3.1.13条,对因当局过失造成的任何丢失/损坏,提供至多三十(30)台执法记录仪及适用安装配件的更换,包括交付;以及
g. 按照第3.1.13条,对因当局过失造成的任何丢失/损坏,提供至多两(2)套由智能眼镜及必要配件、备用单元和电源装置组成的可穿戴解决方案的更换,包括交付。
可选需求——额外1年的强制性需求
h. 按照第3.1条,每月租赁至多三百(300)台执法记录仪(BWC)及适用的安装配件,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以及
i. 按照第3.2条,每月租赁至多五(5)套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支持性外围设备、配件和装备,以协助当局访问、管理和存储各现场部署的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单元,包括交付、安装、维护和保修。
可选需求——最多额外1年的临时性需求
j. 按照第3.1条,每月租赁至多额外一百一十五(115)台执法记录仪及适用的安装配件,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
k. 按照第3.1.11条,每月租赁由智能眼镜及必要配件、备用单元和电源装置组成的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用以支持至多两(2)个执法小组从眼平高度视角记录影像,包括交付、维护和保修;
l. 按照第3.2.26条,为非服务支持事项提供至多2人日的临时性服务;
m. 按照第3.1.13条,对因当局过失造成的任何丢失/损坏,提供至多十(10)台执法记录仪及适用安装配件的更换,包括交付;以及
n. 按照第3.1.13条,对因当局过失造成的任何丢失/损坏,提供至多一(1)套由智能眼镜及必要配件、备用单元和电源装置组成的可穿戴解决方案的更换,包括交付。
2.4 本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Letter of Acceptance)或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正式协议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三(3)年。服务的预计开始时间约为2027财年第二季度,以本投标邀请的授予为前提。
2.5 当局有权按照其需要,将初始合同期延长一个或多个连续期间,但任何延长期均不得少于两(2)个月,且累计延长期合计不得超过十二(12)个月,延长期按合同所含的相同条款与条件以及双方书面约定的任何其他条款执行。当局必须至少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以行使该选择权。
2.6 当局有权在租赁期间修改执法记录仪单元的数量,并应至少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下月的修订数量。承包商应按照当局确认的数量开票收费。
2.7 当局应通过《工程指令》(Works Order)通知承包商启动执法记录仪单元的临时性租赁。该安排应在租赁期结束时终止。
3. 服务描述
3.1 执法记录仪(BWC)
3.1.1 承包商应提供带适用安装配件的执法记录仪。带适用安装配件的执法记录仪单元及带适用附件的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的租赁,应包括整个合同期内的交付、维护和保修,且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
3.1.2 承包商应提供能够记录视频影像的执法记录仪,使其能够在白天、夜间和低照度条件下清晰识别人员、观察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并记录与执法相关的活动。执法记录仪应能以至少全高清1080p分辨率、至少每秒30帧的速率进行记录,且视场角至少为120度。
3.1.3 执法记录仪应能在嘈杂环境中记录清晰可听的音频。执法记录仪最好具有切换为纯音频记录模式的能力,并配备镜头盖以在此类情形下使用。
3.1.4 执法记录仪应为单一、轻便、便携的单元,可搭配便服佩戴。承包商应提供适用的安装配件(例如口袋夹、挂绳、身体背带、背心、三脚架等),以便在需要时将执法记录仪单元安装于衣物或某一表面之上。佩戴于衣物上时,配件不得:
a) 在操作过程中妨碍或遮挡视频记录;
b) 因连接松散而导致执法记录仪单元因身体动作而过度晃动;
c) 对当局执法人员的行动和动作造成不便;以及
d) 使当局执法人员感到不适或疲劳。
3.1.5 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线缆配件,用于为执法记录仪充电以及将其连接到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
3.1.6 执法记录仪应具有防止液体和/或固体异物进入的保护能力,即外壳应为带有防风雨密封件的加固材料制成。
3.1.7 执法记录仪应能够持续运行并存储至少十二(12)小时的音视频连续记录。若执法记录仪单元在租赁期内无法按要求运行,承包商应在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更换/维修该执法记录仪单元。
3.1.8 执法记录仪的开始/停止记录开关应易于触及,以便快速启动,而不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操作时分心。例如,执法人员不应需要摆弄执法记录仪才能找到开关来启动记录。
3.1.9 执法记录仪应具有适当的指示器,以告知执法人员以下情况:
a. 执法记录仪已开启/关闭;
b. 执法记录仪正在记录;
c. 执法记录仪电量不足;以及
d. 任何其他妨碍执法记录仪正常操作的严重警报。
3.1.10 执法记录仪应具有地理标记(geo-tagging)功能,自动将执法记录仪的地理位置数据(如纬度、经度、日期和时间戳信息)与视频文件关联并嵌入其中,或存储于单独的元数据文件中。执法记录仪应确保地理标记功能默认启用,且用户无法将其禁用或篡改。
3.1.11 承包商应提供由智能眼镜及适用配件、备用单元和/或电源装置组成的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以支持执法小组从眼平高度视角记录影像,即记录应随着执法人员转头而追随其眼睛的视角。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录制的影像应在执法人员移动时保持稳定,并在白天、夜间和低照度条件下清晰。每个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应支持由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小组至少连续四(4)个小时的作业。承包商应提供存储容量至少为1TB的合适平台,供当局存储、访问和查看来自可穿戴解决方案的影像。
3.1.12 承包商应在执法记录仪和可穿戴解决方案上提供清晰的标签,标明若公众捡到该设备应如何归还。承包商应提出标签设计供当局批准。
3.1.13 如有任何执法记录仪或可穿戴解决方案因当局过失而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一周内或在与当局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并交付带适用配件的单元。
3.1.14 若执法记录仪或可穿戴解决方案在租赁期内因非当局原因而无法按要求运行/损坏,承包商应在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更换或维修该单元。
3.2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
3.2.1 承包商应提供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相关外围设备、配件和支持性装备,以协助当局访问、管理和存储各现场部署的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每套应包括一个查看平台、数据存储/服务器、用于执法记录仪与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之间互操作性的兼容连接器,以及一个可扩展的存储解决方案,以安全、整洁地管理各现场部署的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单元。每套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相关外围设备、配件和支持性装备的租赁,应包括整个合同期内的交付、安装、维护和保修,且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
3.2.2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在当局指定的五(5)个现场作为独立套组部署。各现场执法记录仪单元的分布如下,且当局保留增加或减少各现场分布数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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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一 |
现场二 |
现场三 |
现场四 |
现场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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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数量 |
至多96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65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39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58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42台执法记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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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数量 |
至多33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30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12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22台执法记录仪 |
至多18台执法记录仪 |
3.2.3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能在每个现场的平均工作日为多台执法记录仪单元充电,并同时支持将数据从执法记录仪单元传输至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
3.2.4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能在无互联网接入的情况下运行。
3.2.5 位于各部署地点的当局执法人员应能够访问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实施当局执法人员的登录认证、访问控制及权限限制,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系统。
3.2.6 当局执法人员应能够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访问视频管理功能。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具有搜索、查看、收听、排序、编辑和导出与某一事件相关的视频片段的能力。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使当局执法人员能够为视频/音频片段添加标签描述。视频片段的描述应可被搜索。
3.2.7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不得使用服务器消息块(SMB)和443端口进行数据备份。
3.2.8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允许轻松地将视频片段导出到外部存储设备。视频片段应以标准视频格式导出,并可在标准软件媒体播放器(如 Windows Media Player)上播放。
3.2.9 鼓励承包商采用合适的人工智能(AI)和/或视频分析(VA)技术,例如事件自动审查、自动摘要或生成简单报告、转录、头部裁剪等。
视频片段的数据传输与存储
3.2.10 承包商应在合同期结束时或在与当局约定的时间,安排回收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所有相关设备。
3.2.11 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必须安全且防篡改。承包商应清晰说明执法记录仪单元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内的加密类型、数据保护措施以及为防止篡改而采取的措施,即未经授权不得从执法记录仪中删除或提取视频影像。
3.2.12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在执法记录仪单元插入底座(dock)时自动下载其中的视频片段和/或数据。在自动下载成功完成后,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自动清除执法记录仪单元中的视频片段和相关数据。
3.2.13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具有为每个现场存储的每30台执法记录仪单元存储至少四(4)TB视频片段和/或数据的容量。当存储容量达到某一阈值时,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能够提供警报通知。
3.2.14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仅允许拥有适当访问权限的当局执法人员执行视频管理功能,如上传、下载、删除和标记服务。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音频/数据/设置应仅能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进行检索和配置。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允许当局执法人员将录制的视频标记/取消标记为"已保护",以防止删除和清除。
3.2.15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备份或冗余机制,以防止因硬件故障导致数据丢失。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自动、定期将捕获的数据从系统备份到次要存储位置,例如由承包商提供的单独的加密外部存储设备。备份频率应可配置,并设置为至少每24小时一次。在主存储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确保无缝故障转移到备份数据,而不中断或丢失记录。
审计日志
3.2.16 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应提供审计日志模块,以记录系统内以及当局执法人员的活动。
3.2.17 审计日志应以常用的电子格式导出为结构化报告,包括 Microsoft Excel 文件(.xlsx)。应支持 Microsoft Excel 格式,以便于数据处理、排序和筛选。
3.2.18 审计日志应至少记录以下活动:
a) 当局执法人员的登录和注销活动;
b) 与视频片段管理相关的活动(例如上传、编辑、删除、标记等);
c) 系统警告和错误。
帮助台与维护支持
3.2.19 承包商应能够在租赁期内为所供应的所有货物提供技术帮助台以及现场系统配置、软件补丁/更新的安装、故障排除、数据恢复(针对硬件故障)、更换和/或维护支持(以下简称"服务支持")。承包商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出任何额外索赔。
3.2.20 承包商应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6:00)提供服务支持。
3.2.21 任何需要此类服务支持的请求应于下一个工作日解决,除非经当局批准可另行处理。若问题需要更长的修复时间,承包商应提供充分的理由。
3.2.22 每次提供服务支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局提交一份报告。
3.2.23 承包商应在租赁期内为每个现场提供季度预防性维护,预防性维护的范围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对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的操作系统进行安全补丁;
b) 系统性能检查,例如系统运行是否良好;
c) 系统健康检查,例如过热、存储利用率;
d) 物理硬件状况,例如散热风扇未运行;
e) 所需的任何其他预防性检查;
f) 对发现的任何问题进行修复工作。
3.2.24 不得对每个地点季度预防性维护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的修复工作提出额外索赔。每次提供预防性维护服务后,应向当局提交一份报告。
3.2.25 承包商应提供软件更新/补丁,以解决任何问题或改进拟议方案的性能,在租赁期内不向当局收费。
3.2.26 对于不可预见的工作(仅在需要时),当局可要求承包商为非服务支持事项提供临时性服务,例如在部署后因当局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配置系统。
4. 验收测试
4.1 承包商和当局代表应在合同授予之日起两(2)周内,或在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时限内,对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进行验收测试。
4.2 承包商应在预定测试日期前不迟于一(1)周提交一份全面的验收测试计划,测试将在当局场所进行。验收测试计划应包括系统性能测试以及验证和证明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符合需求规格书所必需的其他测试,包括执法记录仪在具有代表性的低照度或夜间条件下捕捉可用影像的能力。
4.3 承包商应提供具备相关经验、合格且有能力的人员跟进所有要求的测试,并应向执行验收测试的人员提供建议和协助,解决验收测试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
5. 交付安排
5.1 承包商应自电子《中标通知书》(eLOA)中规定的开始日期起四(4)周内,或按照当局另行约定的时间,将所供应的所有货物交付、安装并配置为可随时使用的状态,交付至当局指示的五(5)个现场/地点。
5.2 承包商应提供所供应所有货物所需的现场评估、安装、配置和测试,以确保整套设置可投入运行。
6. 培训
6.1 承包商应每年在五(5)个现场中的每个现场,就所供应的所有硬件、软件、产品和服务提供至多2次培训。承包商应在系统发生任何变更(例如增强功能等)后向当局用户提供额外培训,且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
6.2 承包商应向当局提供一整套使用指南和培训材料,并根据拟议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所做的任何变更更新培训文档和材料,且不向当局收取额外费用。当局应批准拟议的材料,并有权为其人员使用和分发这些培训材料。
7. 退出计划
7.1 承包商应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前不迟于三(3)个月提出退出计划,供当局批准。退出计划及详细时间表须经当局批准。
7.2 退出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流程和程序;
b) 角色和职责;
c) 主要里程碑的定义;
d) 完成/移交未完成任务的时间表;
e) 将数据、数据结构和处理方法移交给另一第三方或当局;
f) 数据的销毁。
7.3 承包商应监控并向当局汇报移交工作的进度。
7.4 承包商开展退出过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7.5 退出过渡期间应由当局管理和监督。
7.6 承包商应完成要求承包商完成的所有未完成任务和活动。对于可能延展到合同期之后的未完成任务,当局应决定此类任务是否应移交给新的承包商。移交应与承包商所需的持续支持同时进行,且不得影响服务水平。
8. 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计划
8.1 承包商应按照第一部分B节《合同条件》第B17条提交其拟议的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计划("BCP")。BCP应包括以下流程和业务功能,但不限于:
a) 人员的团队构成,例如 A/B 团队安排;
b) 为办公室和现场工作落实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措施,例如测体温、在需要时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
c) 应急响应组织结构;
d) 在发生扰乱与本合同服务相关的运营的情况(例如从停电、火灾到疫情)时,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开展的活动;
e) 关键人员联系名单,即负责实施和维护该计划的BCP团队。定义团队成员的角色和职责,包括沟通规程和升级程序;
f) 危机沟通(内部和外部);
g) 设备故障的应急计划。
8.2 从扰乱中恢复的恢复策略,包括以下内容:
a) 备份系统;
b) 在发生故障时更换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系统的措施;
c) 促进视频数据从执法记录仪顺畅传输/转送至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的替代方法应急计划。
8.3 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可能扰乱按第二部分《需求规格书》第2条(服务范围)所需服务的潜在风险。
8.4 承包商应在48小时内将受影响的服务器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若受影响的服务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恢复正常,承包商应通知当局并寻求批准。
8.5 维护BCP的详细文档,包括事件报告、恢复程序以及事后审查,包括根据事件的经验教训对BCP进行的更新。
8.6 安排定期测试BCP,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相关性。
9. 方案提交
9.1 投标人应为拟议的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提交详细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按照第3.1条,执法记录仪单元及适用安装配件、可穿戴解决方案套组及相关外部配件的详细技术规格和功能,包括图表/图片/宣传册;
b) 按照第3.2条,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及必要外围设备、配件和支持性装备的详细技术规格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图形用户界面、执行标记、搜索、查看、编辑、导出和用户账户管理的程序、可扩展存储解决方案的图表/图片;
c) 作为拟议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而需要安装的硬件和支持性装备的所有规格,包括图表/图片/宣传册;
d) 按照第3.2.11条,为防止执法记录仪单元和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被篡改而拟议的加密类型和数据保护措施方案;
e) 由拟议的执法记录仪单元和可穿戴解决方案在室外条件下拍摄的两(2)组视频记录,足以展示视频和音频质量,并代表白昼、低照度和夜间条件下的执法操作(即共6段视频)。每组视频(一段为白昼、一段为低照度、一段为夜间条件)应开展以下场景:
• 录制场景的人员应同时佩戴执法记录仪单元和可穿戴解决方案;
• 白昼和夜间条件的视频应在排店屋的后巷拍摄,低照度条件的视频应在照明不良的封闭室内空间(如多层停车场)拍摄;
• 视频应由2名人员模拟执法操作的典型场景;
• 视频开头应以口头方式描述现场的照明条件(白昼、低照度或夜间条件);
• 其中一名人员应假装乱扔垃圾(他/她应在扔下垃圾后立即捡起);
• 其中一名人员应说"我注意到你乱扔垃圾,这是违法行为。请提供您的身份信息,以便我们执法。";
• 投标人可在此之外添加其他场景。
请注意,通过 GeBIZ 提交仅支持以下16种文件类型:bmp、csv、doc、docx、gif、jpeg、jpg、pdf、ppt、pptx、rtf、tif、txt、xls、xlsx 和 zip。另外,投标人可在其投标方案中提供链接供当局访问视频记录。确保该链接可供当局访问是投标人的责任。
10. 评审文件提交
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后向当局提交以下文件以供评审:
a) 方案(见第9条);
b) 附件一:投标人既往及正在执行合同一览表;
c) 附件四:需求规格书合规表。
10.2 未能提交上述第10.1条所列项目的,可能导致投标报价无法进入当局的进一步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