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技术指南
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技术指南(一)——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538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等技术支持单位承担《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工作。
本指南的制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抗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高速公路监测预警、进一步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为目标,以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实用为原则,系统调研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装备、案例,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并结合公路监测预警应用示范揭榜优秀方案,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外有关科研、院校、设计、检测、运营等单位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充分吸纳最新科研成果,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形成本指南。本指南重点对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相关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重大损毁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工程中需加强与管理措施的结合,提升完善监测预警设施应用效果。
本指南共包含8章及2个附录,分别为:1总则、2术语、3系统架构与总体要求、4 监测预警设施、5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6 联网与运行要求、7 网络安全与认证要求、8升级改造要求、附录A基础信息、附录B监测预警信息。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指南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孟春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88;电话:010-62079722:传真:010-62079724:电子邮箱:jcyjzn@itsc.cn),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1 总则
1.0.1为指导和规范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重大损毁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较高及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路段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1.0.3 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经济实用、适配兼容”的原则。
1.0.4应加强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与运行优化调整,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与应用效果。
1.0.5 监测预警系统应坚持与气象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衔接联动,提升公路自然灾害风险源的分析能力,动态确定自然灾害风险路段的监测预警范围。
1.0.6监测预警系统应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新平台、新模型等,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1.0.7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除应符合本指南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公路自然灾害 highway natural disasters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类型。本指南中的公路自然灾害主要指因洪涝、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引发的桥梁垮塌、路基边坡坍塌、隧道洞口边仰坡滑坡等公路重大突发损毁事件。
2.0.2监测预警系统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用于及时发现公路自然灾害并对影响区域的车辆有效告警和阻拦的系统,包括监测设施、预警设施和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等。监测设施、预警设施统称为监测预警设施。
2珒针.0.3 监测设施 monitoring facilities
布设在公路灾害风险路段,用于实时监测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洞口边仰坡等状态,及时发现桥梁垮塌、路基边坡坍塌、隧道洞口边仰坡滑坡等公路突煒混分灰棄确蹕營区辉巖瞪捫生猟痒事糘觏筠讓件的设备及相关配套装置。
2淜君员太浸南.^巡毯趌呵响锖伍闬贄卦襠飆忝主姵设施 early-warning facilities
布设在公路灾害风险路段及周边区域,用于对过往车辆进行告警、阻拦的设备及相关配套装置。包括告警设施和阻拦设施。
2.0.5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information system
融合监测预警设施数据和行业内外等多源数据,并对公路自然灾害进行分析处理和审核判断,当达到设定阈值,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的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包括省级和路段级。
2.0.6 重点普通公路 main road
一般为年平均日交通量达 7000 辆以上、设计速度达到 60 公里/小时以上的普通公路。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指标进行优化。
2.0.7 自然灾害风险路段 natural disaster risk road section
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面临洪涝、泥石流等一种或多种自然灾害威胁,且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可能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定路段。根据交通运输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
普查技术指南》和《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防灾抗灾能力设计回工作方案》等,将自然灾害风险路段分为高、较高、一般、低四个等级,其中,高风险路段包括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的一级风险点和设计回溯发现的重大风险点:较高风险路段包括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的二级风险点和设计回湖发现的较大风险点;一般风险路段包括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的三级风险点和设计回溯发现的一般风险点;低风险路段包括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的四级风险点和设计回溯发现的低风险点。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对自然灾害风险路段等级进行提级管理。
2.0.8 阻拦区 obstruction zone
通过布设告警和阻拦设施,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对车辆通行进行阻拦的区域。2.0.9 告警x warning zone
通过布设告警设施,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提醒车辆采取减速和停车措施的区域。
3系统架构与总体要求
3.1系统架构
3.11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监测预警设施和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还涉及提升监测感知水平的多源数据,以及提升预警信息触达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协同发布和协调调度终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能融合监测设施采集数据和多源数据,实现公路自然灾害事件的审核判断,并能够驱动预警设施、手机 APP 实现预警信息发布,驱动协同发布和协调调度终端,通过路侧预警设施驱动与路侧交互通信的车载收音机、ETC 终端(OBU)等。监测预警系统架构如图 3.1.1所示。
3.1.2 监测预警设施包含监测设施和预警设施,其中:
1 监测设施包含桥梁垮塌监测设施、隧道洞口边仰坡滑坡监测设施、路基边坡塌陷监测设施等监测设施。
2 预警设施包括告警设施和阻拦设施。
3 监测预警设施应与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数据互通。
3.1.3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包含路段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其中:
1路段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均应包含监测预警移动终端APP。
2路段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应进行数据交互与业务协同。
3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具备接入多源数据的数据接口。
4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具备向互联网地图导航平台、广播电台、移动运营商
等发布信息的数据接口。3.1.4 多源数据包括除本系统外的与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相关的数据,包括行业内其他数据、跨行业数据、路段其他数据、人工上报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信息系统应接入人工上报信息,可接入行业内其他数据、跨行业数据。
2 路段级信息系统应接入人工上报信息,可接入路段其他数据。
3 人工上报信息应包括通过手机报送 APP、电话等渠道上报的自然灾害相关数据,手机报送 APP 可包括社会用户和管理用户APP。
4 行业内其他数据可包括建设数据、运行数据、养护数据等。
5 跨部门数据可包括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等行业相关数
据。
6 路段其他数据可包括公路边坡监测数据、桥隧结构监测数据、机电设施数据、ETC 数据等。
3.1.5 协同发布终端包括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移动互联网、车联网等进行预警信息交互的导航软件、车载收音机、手机短信、车联网终端以及 ETC 终端等。
3.2 总体要求
3.2.1 应按照“统一开发、分级部署”的原则,建设全省(区、市)统一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设立省、路段两级运行机制。高速公路集团级和普通公路市、
县级等可根据各地实际设置。3.2.2 监测预警设施和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联网运行,加强业务协同,整合行业内外数据,提高研判水平,打通快速发布渠道,持续提高联网率、降低误报率。
3崧千娜也喜济.3鉍ẹ欣き銆县测基恓慶氧警系统应与养护、路政巡查相结合,注重人防、技防相结合,在人防的基础上加强技防,提升应用效果。
3.2.4应具备信息系统远程驱动监测预警设施、监测设施直接驱动预警设施、人工现场驱ダ监测预警设施的能力,断网条件下监测设施应直接驱动预警设施实现预警发布。
3.2.5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具备跨省、跨路段信息交互功能。
3.2.6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能将预警信息共享至养护路政巡查人员、公安部门,实现跨部门协同。
3.2.7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逐步将预警信息共享至互联网地图导航平台、广播电台、移动运营商等多平台,驱动车联网终端、导航软件、车载收音机、手机短信等实现协同发布。
3.2.8监测预警系统应与结构监测系统加强数据互通、协同分析,结构监测系统监测到的异常数据应共享至监测预警系统,结构监测系统部署时应统筹布设预警设施。
3.2.9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时,如辨识确有较高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路段,应统筹考虑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3.2.10 监测预警系统应加强与公路既有设施的复用,在满足结构受力、供电与通信容量等条件下,应充分复用公路既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杆件基础、供电、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
3.2.11 在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通过设计合适的安装位置、通信、供电方案,提高监测预警设施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工作稳定性。3.2.12 监测预警系统应具备通信、供电状态监测功能。
4
4.1 一般规定
4.1.1 高速公路和重点普通公路较高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路段,应开展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纳入提级管理范围或特殊要求的自然灾害风险路段,宜开展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4.1.2 监测预警设施应具备对因洪涝、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引发的桥梁垮塌、路基边坡坍塌、隧道洞口边仰坡滑坡等公路自然灾害事件监测预警的功能。监测预警设施选取的设备应具备质量可靠、数据传输稳定、耐久性良好、轻量化和集成化特征,核心设备宜选用自主可控、先进适用的国产设备。
4.1.3 监测预警设施应选择合适的设计部署方案、安装方式,提高稳定性、可靠性和防盗性能。
4.1.4 监测预警设施应充分利旧,优先选择利用路侧既有摄像机、ETC 门架、情报板、路灯等设备的杆件、供电、通信设施。
4.1.5 监测预警设施应具备定时上报功能,定时上报的数据应包含设备状态数据。
4.1.6 监测预警设施的技术指标、接口类型和传输协议等应采用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4.1.7 监测预警系统投入运行后,每年汛期前宜进行周期校对,确认监测预警设施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1.8本指南给出的监测预警设施布设技术内容均为参考技术建议,在工程实施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参考本指南进行具体确定。
4.2 监测项目与监测方法
4.2.1 公路自然灾害监测项目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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